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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精通管理和业务的高级会计人才,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2007年继续教育分类安排了16期不同内容的培训班,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相关问题 (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问题 (3)《物权法》解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算 2、企业类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及案例分析 (2)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税制改革与企业发展战略 (4)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5)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 (6)《物权法》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及意义 每期培训班开设2-3个专题讲座,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具体课程和安排见国家文件附件一。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6月6日开始,到10月19日结束。分别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会培训中心、北京财经管理高级培训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十三陵石油培训中心、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0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持《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二)、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费及一寸免冠照片根据所选课程到有关地点报名。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报名地点与联系方式 北京财经管理高级培训中心 地址: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厂洼街3号(丹龙大厦A座3层3028室) 电话:68455397、68455405、68455401(传真) 联系人:赵炎、韩宁夫 培训地点:国家行政学院
(详情请参阅:国家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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